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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許多的討論區發現有些準新人對於
結婚採登記制後仍有許多不了解的地方
所以又雞婆的整理了一些資料,供新人參考:
 
自97年5月23日起,結婚採登記制〔之前是公開儀式制〕

登記日即為生效日


如:97年11月25日登記,迎娶及宴客時間是97年11月24日


  法律上有效的結婚日是11月25日


 


不論新人是在登記的前後幾天宴客,都是以去〔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〕


登記那天為主喔~


 


登記單位:新人們的戶籍所地的戶政事務所


可登記的時間: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例假日要事前提出申請〔星期日上午9時至12時受理登記〕


 


應攜帶:


1.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,〔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,應查驗


  其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。〕

 



2.國民身分證
 
3.印章(或簽名)
 
4.戶口名簿
 
5.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。
 
6.結婚書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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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1: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應親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始生效力,其法律依據為何?



A: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公佈之民法第982條規定,結婚應以書面〈結婚書約參考格式請按此處下載)為之,有2人以上 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。但本條文自公布後1年施行,所以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應親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始生效力。



Q2:民法修正後結婚採「登記婚」,與修正前採「儀式婚」有何不同?



A:民法修正前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即生效力,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僅為後續之文書作業及配偶姓名之填註;修正後結婚當事人應親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始生效力,並以登記當天為生效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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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準新人們~
自民國97.5.23起...
結婚改採〔登記主義〕~結婚以書面,有兩人以上證人簽名,新人們雙方應向〔戶政機關為
           結婚登記〕
現行結婚~是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即生效力
     此方式只適用至97.5.22止喔.....
申請對像:
一、結婚當事人之一方
二、利害關係人
三、受委託人

應攜帶的證件~
一、結婚證書、結婚公證書但結婚雙方當事人及證人二人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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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生~就應辦理出生之登記
申請對像:
一、生父母、祖父母、戶長、同居人或撫養人
二、棄嬰或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
三、利害關係人
四、受委託人
為小寶貝辦理出生登記記得要帶~
一、出生證明書(非在醫院、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生證明書者,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
  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或領有證照之醫護人員開具之出生通報
  表(適用胎兒出生後一個月內)辦理出生登記)(均需正本)。
二、戶口名簿、申請人國民身份證、印章(或簽章),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或同居日期。 
三、委託他人申請者,應附委託書、受委託人身份證、印章(或簽章)。
四、從父或母姓約定書(本國人與外籍配偶之婚生子女之姓氏亦同,並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
  氏之習慣)。
五、棄兒或無依兒童出生登記,應提憑向警察機關報案筆錄及棄兒照片查實辦理,無姓名
  者由撫養人或收容教養之兒童福利機構代立姓名,並以發現地為出生地。
辦理出生登記,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姓氏,約定文字寫於出生證明空白處,並簽名或蓋章即可,
約定不成者,經催告仍不辦理者,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,並逕為登記 
以上資料供爸比&媽咪參考喔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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