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許多的討論區發現有些準新人對於
結婚採登記制後仍有許多不了解的地方
所以又雞婆的整理了一些資料,供新人參考:
自97年5月23日起,結婚採登記制〔之前是公開儀式制〕
登記日即為生效日
如:97年11月25日登記,迎娶及宴客時間是97年11月24日
法律上有效的結婚日是11月25日
不論新人是在登記的前後幾天宴客,都是以去〔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〕
登記那天為主喔~
登記單位:新人們的戶籍所地的戶政事務所
可登記的時間: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
例假日要事前提出申請〔星期日上午9時至12時受理登記〕
應攜帶:
1.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,〔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,應查驗
其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。〕
2.國民身分證
3.印章(或簽名)
4.戶口名簿
5.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。
6.結婚書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