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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許多的討論區發現有些準新人對於
結婚採登記制後仍有許多不了解的地方
所以又雞婆的整理了一些資料,供新人參考:
自97年5月23日起,結婚採登記制〔之前是公開儀式制〕
登記日即為生效日
如:97年11月25日登記,迎娶及宴客時間是97年11月24日
法律上有效的結婚日是11月25日
不論新人是在登記的前後幾天宴客,都是以去〔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〕
登記那天為主喔~
登記單位:新人們的戶籍所地的戶政事務所
可登記的時間: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
例假日要事前提出申請〔星期日上午9時至12時受理登記〕
應攜帶:
1.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,〔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,應查驗
其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。〕
2.國民身分證
3.印章(或簽名)
4.戶口名簿
5.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。
6.
結婚書約。〔書約應載有:
1.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
2.出生日期
3.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(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)
4.戶籍住址(國外居住地址)
5.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(護照號碼或居留
證號碼)、戶籍住址(國外居住地址)等相關資料。〕
7.未成年人結婚者,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
辦理結婚登記需要繳納規費:
戶政事務所得於申請人繳納規費後,同時核發結婚證明書。
但結婚當事人嗣後申請結婚證明書者,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核發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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