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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許多的討論區發現有些準新人對於


結婚採登記制後仍有許多不了解的地方


所以又雞婆的整理了一些資料,供新人參考:


 


自97年5月23日起,結婚採登記制〔之前是公開儀式制〕



登記日即為生效日


如:97年11月25日登記,迎娶及宴客時間是97年11月24日


  法律上有效的結婚日是11月25日


 


不論新人是在登記的前後幾天宴客,都是以去〔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〕


登記那天為主喔~


 


登記單位:新人們的戶籍所地的戶政事務所


可登記的時間: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例假日要事前提出申請〔星期日上午9時至12時受理登記〕


 


應攜帶:


1.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,〔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,應查驗


  其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。〕

 



2.國民身分證


 


3.印章(或簽名)


 


4.戶口名簿


 


5.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。


 


6.

結婚書約。

 〔書約應載有:


  1.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


        2.出生日期


        3.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(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)


        4.戶籍住址(國外居住地址)


        5.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(護照號碼或居留


           證號碼)、戶籍住址(國外居住地址)等相關資料。〕


 


7.未成年人結婚者,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



 


辦理結婚登記需要繳納規費:


戶政事務所得於申請人繳納規費後,同時核發結婚證明書。


但結婚當事人嗣後申請結婚證明書者,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核發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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