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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加聯合婚禮也成為現在新人考慮的儀式之一


 


Joyce整理了以下的資料給準備步入禮堂的新人們參考,如果您們打算以此方式來完成終身大事,要特別注意報名的時間喔~


 


 


台北市聯合婚禮


 
















場次



婚禮時間



報名時間



1



97/4/27(星期日)



97/2/18~97/2/22



2



97/10/4(星期六)



97/7/28~97/8/1



 


主辦單位:臺北市政府
承辦單位:臺北市政府民政局

協辦單位:台北市十二區公所


 


聯合婚禮目的


為貫徹改善社會風氣,藉由示範性婚禮儀式,以達重視婚姻制度,鞏固家庭生活及建立和諧社會之目的。


依據依『臺北市聯合婚禮參加辦法』辦理。






臺北市聯合婚禮參加辦法



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改善社會風氣,倡導婚禮節約,推行示範性婚禮儀式,辦理聯合婚禮事宜,特訂定本辦法。

 

第二條 申請參加臺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聯合婚禮(以下簡稱聯合婚禮)者,須男女雙方當事人未有違反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者,且應於報名期間檢附相關文件親至本市區公所辦理報名。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並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:
未成年人: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二份。

現役軍人:所屬機關核准之軍人結婚報告表一份。

外籍人士:單身證明。

 

第三條 身心障礙者申請參加聯合婚禮,本府民政局(以下簡稱民政局)得保留名額優先受理。
 

第四條 申請人經審核符合參加資格,每對須繳交服務費新臺幣一千元。繳費後無故退出或被取消參加資格者,服務費概不退還,且一年內不得再申請參加。但因特殊原因無法參加,於婚禮前檢具證明,經民政局同意者,得於聯合婚禮結束後一個月內申請無息退費,逾期不予受理。市民聯合婚禮如因天災、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,致無法如期舉辦或停辦時,民政局無息退還每對申請人所繳交之服務費,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任何賠償。
 

第五條 每對新人應參加講習會,雙方當事人應於規定時間準時出席,無故缺席者視同棄權,取消參加婚禮資格。但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席,於講習會前檢附證明,經民政局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 

第六條 民政局得結合民間資源共同辦理聯合婚禮。
 

第七條 本辦法所定之書表格式,由民政局定之。
 

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

 


報名資格


(不限臺北市市民)男女雙方當事人未有違反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者。


報名證件區公所現場報名者2份,郵寄報名及線上報名者1份即可



  1. 報名表(表格可向各區公所民政課索取並當場填寫資料或至民政局(以下簡稱本局)聯合婚禮網站下載)。
  2. 男女雙方最近2吋半身相片。
  3. 男女雙方國民身分證影本(正本提供區公所現場查驗)。
  4. 戀愛過程溫馨小品(文體不拘、字體不限)。
  5. 未成年人結婚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。
  6. 外籍人士請附單身證明(需翻譯成中文譯本後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譯證)。


  1. 區公所報名:
    請檢具相關文件於報名期間內至區公所民政課辦理。
  2. 郵寄報名者:
    請檢具相關文件於報名期間內(郵戳為憑)以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第三科聯合婚禮承辦人收(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9樓)。
  3. 線上報名者:
    請於線上登載完成後,檢具相關文件於報名表上規定期間內(郵戳為憑)以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第三科聯合婚禮承辦人收(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9樓)。

 


參考的資料來源~台北市政府民政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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