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位準新人們~
自民國97.5.23起...
結婚改採〔登記主義〕~結婚以書面,有兩人以上證人簽名,新人們雙方應向〔戶政機關為
結婚登記〕
現行結婚~是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即生效力
此方式只適用至97.5.22止喔.....
申請對像:
一、結婚當事人之一方
二、利害關係人
三、受委託人
應攜帶的證件~
一、結婚證書、結婚公證書但結婚雙方當事人及證人二人親
自到場登記者,得免提上列證書
二、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、國民身份證、印章(或簽
名)、及最近1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(直
4.5公分,橫3.5公分,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
於3.2公分及超過3.6公分)以換領國民身份證。
三、委託他人申請者,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、印章
(或簽名)。
到您戶籍,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,臨櫃辦理
其他應注意事項~
一、在國外結婚者,其證書須翻譯成中文經我駐外使館處驗
(認)證,如駐外館處僅就原文證件驗(認)證,應另
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。委託他人
辦理時,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驗證。
二、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,應另附婚姻狀
況證明(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,東南亞人士,另應經該
國及我國外交部覆驗)。
三、駐外館處受理並函轉國人與外籍人士之結婚登記,其申
請書已載明其外籍配偶之中文姓名且經當事人簽章者,
得不另附其取用中文姓名之同意書。惟返國辦理結婚登
記,未能親自辦理者,應另附經驗證載明其外籍配偶中
文姓名之授權書或經驗證之取用中文姓名同意書,並經
其外籍配偶簽章。
四、與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時,申請人除應檢附
結婚、婚姻狀況證明(相關證明檔案如係在大陸地區製
作,應依規定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,如委託
代辦,委託書亦應驗證)外,該大陸配偶進入臺灣地區
入出境許可證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加蓋「通過
面談,請憑辦結婚登記」章戳,及通過面談該入出境許
可證停留效期從「一個月」更改為「六個月」之延期戳
記,作為大陸配偶入境辦理結婚登記之核驗依據。
五、遷入(含住址變更)同時辦理結婚登記而單獨立戶者,
應參照遷入相關規定辦理,另須繳付戶口名簿工本費。
六、未成年人結婚,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;如未經同意登
記後,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。
七、須繳付換領國民身份證工本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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