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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生~就應辦理出生之登記

申請對像:
一、生父母、祖父母、戶長、同居人或撫養人
二、棄嬰或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
三、利害關係人
四、受委託人

為小寶貝辦理出生登記記得要帶~

一、
出生證明書(非在醫院、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生證明書者,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
  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或領有證照之醫護人員開具之出生通報
  表(適用胎兒出生後一個月內)辦理出生登記)(
均需正本)。

二、
戶口名簿、申請人國民身份證、印章(或簽章),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或同居日期。 

三、委託他人申請者,應附
委託書、受委託人身份證、印章(或簽章)。

四、從父或母姓約定書(本國人與外籍配偶之婚生子女之姓氏亦同,並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
  氏之習慣)。

五、棄兒或無依兒童出生登記,應提憑向警察機關報案筆錄及棄兒照片查實辦理,無姓名
  者由撫養人或收容教養之兒童福利機構代立姓名,並以發現地為出生地。


辦理出生登記,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姓氏,約定文字寫於出生證明空白處,並簽名或蓋章即可,

約定不成者,經催告仍不辦理者,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,並逕為登記 


以上資料供爸比&媽咪參考喔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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